什么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那么去報一年后如何處理?接下來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的小編給大家總結以下內容。
1、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
2、決定機關未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未對被取保候審人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
3、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并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
4、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xù),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zhí)行機關: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zhí)行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社區(qū)矯正已經開始執(zhí)行的;被單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被判處監(jiān)禁刑,刑罰已經開始執(zhí)行的。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決定機關未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未對被取保候審人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
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并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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